15901550228

北京沁都润景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标题:北京沁都润景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环境公司)将中信银行数据中心灌喷安装工程分包给被告承包,后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专用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中信银行数据中心灌喷安装工程的施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结算单,涉诉工程结算金额为430876.9元(一部分是合同内的金额,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结算金额是359776.9元,一部分是合同外的人工费,项目负责人签字,是71100元),原告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已支付10万元工程款,被告至今尚欠原告330876.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然拖欠至今不支付。

法院认为:

1.周新华是项目负责人,作为南通三建公司的代理人,可以代表公司进行结算;

2.因双方无异议的部分是合同内的结算金额,被告申请鉴定后的造价同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金额基本差不多,所以法院将人工费确认的71100元也认定为是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因此予以确认。

律师观点:

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

证明周新华是南通三建的代理人,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周新华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项目进度、图纸、用餐等,确认其是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周新华所作的结算确认,可以作为原被告的结算依据。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建筑旗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1)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此规定于20230428日失效。(判决书没写这条,但是确实也是依据这条确定的法律责任)

后附判决书

  • 小程序

  • 微信

  • 联系热线

    15901550228
  • 公司邮箱

    heqiang0729@126.com
  • 联系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2号院2号楼616室
  • 北京变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2024059256号-1  

    技术支持:网富-网络效果营销机构